近日,為加強洗砂管理、依法查處非法洗砂行為、維護行洪和航道安全,廣東省人民政府發布了《廣東省洗砂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明確禁止在出海水道與河道水域進行破壞生態和環境的洗砂活動,主張建立陸地洗砂場所。違反《辦法》規定的,將按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根據《辦法》,洗砂活動是指對海砂、山砂、淤泥、建筑垃圾等通過沖洗、浸泡、過濾、淡化等措施生產建設用砂的行為。該《辦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適用于廣東省內所有洗砂活動。
在有效管理洗砂方面,《辦法》指出,建立陸地洗砂場所和洗砂工作臺賬,加強砂石進出洗砂場所的管理,對所生產的建設用砂應當進行檢測,確保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涉及河道管理范圍內土地和岸線利用的,應當符合行洪、輸水的要求;涉及航道和航道保護范圍的,還應當符合航道通航條件的要求。
此外,陸地洗砂場所應當按照國家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規定,依法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并按照批準的用水計劃用水;按照生態環境管理要求落實污染治理和生態保護措施,確保各類污染物達標排放。
在管理工作方面,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洗砂管理工作。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加強對陸地洗砂場所的環境監管,依法查處向出海水道與河道水域排放、傾倒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的行為。
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查處在出海水道與河道水域洗砂涉及違反防洪、河道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以及陸地洗砂場所非法取水行為。
建筑垃圾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建筑垃圾的監管,防止在出海水道與河道水域沖洗、浸泡、過濾、傾倒建筑垃圾;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查處房屋市政工程使用不符合標準規范的建設用砂的違法行為。
海事管理機構依法查處洗砂船舶違反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規定的違法行為。
船舶檢驗機構負責船舶的檢驗,對違法違規改裝洗砂船舶的行為進行認定。
公安、自然資源、交通運輸、市場監管、海洋綜合執法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洗砂管理相關工作。
如違反《辦法》規定,在出海水道與河道水域洗砂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1、涉及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等行為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規章進行處理;
2、涉及向水體傾倒妨礙行洪的垃圾、渣土,或者非法棄置砂石、淤泥等行為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進行處理;
3、涉及在航道和航道保護范圍內傾倒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廢棄物等危害航道通航安全行為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法》等法律、法規、規章進行處理;
4、涉及工程施工單位擅自傾倒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等行為的,由環境衛生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規章進行處理;
5、涉及洗砂船舶未持有合格的船舶檢驗證書等行為的,由海事管理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進行處理。
編輯:周若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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